某商贸公司是一家有五六十人的小型企业,为扩大公司业务,近期打算招聘30名职工。为了节约成本,有人提议使用劳务派遣工,公司能这样做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由此来看,若商贸公司打算招聘的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性质,是不能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即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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