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已年过五旬,在某制品厂从事车间操作工已11年,与单位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上半年,匡某因皮肤溃疡停工治疗。治愈后返回单位上班,但单位管理人员以其年纪偏大为由,“好心”劝其回家休养,匡某拒绝后,单位既不安排其岗位,也不发放工资,匡某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品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匡某并无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制品厂因为处理不当,令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解除状态,匡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仲裁委于是裁决:制品厂支付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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