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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社厅:自愿工作不属加班 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来源:陆河招聘网 时间:2019-03-24 作者:陆河招聘网 浏览量:

  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沈城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

  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出师无名”的加班有反感。

  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对于陈女士的问题,也有很多职场人有类似的疑惑。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加班,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

  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那些事

  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补休”需200%支付报酬

  那么,有关加班的工资如何计算,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1.什么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制度,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制度,因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果恰好轮岗到周末时间工作的则无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制度,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制度,因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果恰好轮岗到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综上两种工作时间制度,企业不可用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5.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即: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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