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业务员,每月工资为4000元。近日,由于我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规定的业务额,公司以我已被事实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突然宣布将我“撵走”,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胡佳倩
胡佳倩读者:
虽然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也不能“想撵就撵”。
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而公司既没有对你实施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或者向你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即明显违反了对应要件。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作出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鉴于你已在公司工作半年有余,也就意味着公司应当向你支付8000元的赔偿金。(作者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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