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2014年11月3日,我的丈夫下班后应邀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在上卫生间时心脏病发作死亡。我丈夫是一家外企公司的高管,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我想咨询一下,我丈夫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文芝认为,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判断发生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三工”的要素,即该死亡结果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本案能否认定工伤,焦点在于张先生的死亡是否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也被认定工伤。
综上,理论上你先生能够认定为工伤,具体实践中还需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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