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吴伟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女士:我从去年9月起在某学校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我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需保证按时上课,不需坐班。今年9月,我从学校离职。请问,学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我支付双倍工资。
吴律师:由于你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学校是按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因此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而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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