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某建设集团已工作4年,2014年7月11日因病请假3个月,医疗期满后回单位继续工作。2015年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徐某提出某建设集团需支付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遭到单位拒绝后,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已按照国家规定同意徐某享受了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上述规定,徐某病假已超过2个月,所以无权要求单位安排当年年休假,自然更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经过仲裁员的耐心解释,徐某最终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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