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1162269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请病假超规定天数要求年休假工资未获支持

来源:陆河招聘网 时间:2019-03-24 作者:陆河招聘网 浏览量:

  徐某在某建设集团已工作4年,2014年7月11日因病请假3个月,医疗期满后回单位继续工作。2015年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徐某提出某建设集团需支付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遭到单位拒绝后,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已按照国家规定同意徐某享受了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上述规定,徐某病假已超过2个月,所以无权要求单位安排当年年休假,自然更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经过仲裁员的耐心解释,徐某最终撤回申请。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15811622696
8:30-18:00
关于我们
产品与服务
收费与推广
网站特色
咨询反馈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陆河益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粤ICP备17114498号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 EMAIL:

人力资源证: 4415232022001号

Powered by 陆河招聘网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