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正午,顶着烈日,赵亮(化名)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材料。他说他是公司第三拨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职工。
赵亮是一家在北京、上海等地知名的“互联网+”餐饮企业的厨师。这家公司拥有一个手机网上平台,消费者可以手机下单选择厨师上门服务。这项“互联网 ”服务新类型受到了京沪等地消费者热捧。2014年12月27日,经同乡群介绍,赵亮来到该企业北京劲松门店工作。
第1天上班,1张入职登记表,1次试菜,月休2天,固定的保底薪酬,“全日制”登记,赵亮入职了。之后又经过了15天的礼仪、菜品培训后,“赵亮们”便开始接单了。公司并未和赵亮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
开始的三四个月,他每月20单左右。如果有订单,就直接准备食材,上门服务;如果没人下单,那他们就要每天早上10点去门店点名签到,下午6点下班。
今年4月前后,公司便开始薪资“改革”,保底薪酬被降了三分之一。
“碰巧那段时间‘爆单’,每天起早贪黑,买了大兜儿小兜儿的菜和调料,挤公交、地铁去客户家做饭。”赵亮如此“卖命”工作,却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随意被公司降薪。
《工人日报》记者在该公司劲松店外见到了刚下班的厨师刘强(化名)。他告诉记者,他同样没有签劳动合同。当问到公司现在是否点名签到时,小刘说,“没有单的话,每天早上10点店内点名,下午6点下班。”
“降薪的风波还没过去,5月25日,公司让我们签‘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属于‘合作’关系,我们通过公司平台,提升自身知名度。”赵亮告诉记者,公司称“双方不存在任何人身隶属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看完协议,很多厨师都觉得“一直以来都是公司雇我们干活,拿的是工资,是劳动关系,怎么会变成合作呢”。厨师们被告知“如果不签协议,第二天不用上班了。”无奈之下,赵亮被迫签了。然而,“签了之后没两天,公司又让我们重新签了一份,要求把入职时间由今年5月,改到2014年12月。”
7月底,赵亮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同时以“无劳动合同和双休、节假日”,申请劳动仲裁。8月11日正午, 摄氏35度的炎夏,离办公时间还有半个小时,仲裁委员会的门外已经人头攒动,焦灼地等待着开门。
8月11日下午,《工人日报》记者来到了赵亮工作过的劲松门店看到,店内有多位厨师,但当记者问他们是否全职,每天是否点名时,店长张磊(化名)予以否认。张磊说,公司只是一个合作平台,在这儿工作的厨师都是“自由职业者”。
该公司副总裁石涛(化名)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同样表述,“公司只是合作平台,每一个合作的师傅在公司都是一个品牌。他们来时,公司陆陆续续拿出合作协议让其签订。降薪只是合作关系的转变。”
在石涛看来,厨师们坚决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补偿的仲裁,存在“讹钱”嫌疑。
美容、洗车、出行服务……《工人日报》记者在京走访调查多家企业发现,不同类型、定位的“互联网+”公司,对劳动者管理方式各有不同,有些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后,企业赔付了辞职员工每人1.5万元“私了”,其劳动关系如何确立,劳动合同究竟该不该签订,仲裁机构并没有给出一个说法——
“互联网+”,会成为无劳动合同“灾区”吗?
专家认为,如不承认“+”的内容包含企业责任,让员工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提到“互联网+”,都市人应该不陌生,上门清洗家电、做饭、美甲、出行……用户只需要手指轻轻一点,服务就能来到自己身边。当前,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在经历着“互联网 ”的改造和淬炼。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专业人士获悉,所谓“互联网+”,即互联网“+”传统行业,也就是说一些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方式转变下有了新型经营模式。
在“互联网+”企业服务带来便捷的同时,“赵亮”们的劳动问题随之而来,作为服务企业,“赵亮”们显然是其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源。那么,他们是否是“互联网 ”企业的雇员,尤其是一些企业对他们采取了打卡考核管理制度,按月发放薪酬等等管理措施后,已经几乎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
另外,他们显然不是“暂时性、辅助性、临时性”的“三性”劳务派遣岗位,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
记者在京走访调查多家“互联网 ”公司发现,尽管不同类型、不同定位,对劳动者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每人1.5万元“私了”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美甲、出行服务等一些行业,劳动者每天不用点名、签到,工作时间自由支配,甚至可以管理自己的App后台,开启或关闭自己的接单服务。然而,诸如部分洗车、餐饮、家电清洗等行业,则有单上门,无单坐班打卡等单。 “我们不用坐班,但公司要求必须要‘溜街’。”某洗车公司的王师傅告诉记者。
至于劳动者薪酬的发放,也方式不同。多数公司在招募劳动者时,会给予一定的基本补贴。但是公司随意调整薪资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某美甲公司工作的甘小姐说,“我们刚来的时候,公司是有一定的基本补贴的,现在就没有了。”
通过初步调查,记者发现诸如洗车、美甲、出行服务等“互联网+”公司,其与劳动者签署的只是“合作协议”,而非包含薪酬、用工时长、社会保险等条款的“劳动合同”。
而针对“赵亮们”的劳动合同争议,记者几度欲采访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方仅仅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无法告知孰是孰非。
《工人日报》记者打听了解到,“赵亮们”第一拨劳动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赔付了辞职员工每人1.5万元“私了”。其劳动关系如何确立,劳动合同究竟该不该签订,劳动仲裁机构并没有给出一个说法。
“+”的内容应包含企业责任
“‘互联网+’类企业的劳动管理,目前属于法律空白的状态。”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丽君认为,这些公司一味强调自己是牵线搭桥的平台公司,只签订其所谓的“合作协议”,不承认“+”的内容包含企业责任,让员工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陈丽君介绍,公司不承认劳动者是其雇员,既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也不负责培训及一系列纠纷后的连带责任等。看上去“互联网+”公司似乎提高了效率,建立了桥梁,帮助提供服务者找到了客户。但其回避企业责任的行为,也使得顾客和雇员都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客户和劳动者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
同样,在北京京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淮杨律师看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运作模式,目前对其存在法律的监管缺位。“公司募集资本并垫付给员工,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务费’,和劳动者也没有建立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一旦存在签到、打卡等行为,则可以理解其与公司建立了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那么,“互联网+”类公司究竟要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大面积如此,“互联网 ”会不会成为无劳动合同的“灾区”呢?
对此,刘淮杨认为,“如果‘互联网+’企业是自己招募劳动者、自己日常管理、自己发放薪酬。这种情况下,建议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对劳动者和企业长远发展都有好处。”
针对此类劳动纠纷问题,陈丽君建议完善相关“互联网+”公司劳动监管。她认为,可以成立专门的“互联网 ”特殊的行业组织,并建议劳动者加入工会,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组织的力量帮助解决问题。
赵亮感慨,“以后找工作,一定要首先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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