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昨天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二审。根据草案,除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奖金、津贴等分配,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将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法制委认为,集体合同的具体期限原则上由职工一方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在法规中可以对合同期限作一般性的提示规定,为此,增加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根据草案,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草案还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集体协商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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