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了一胎,按照国家规定,拿到了30天的生育产假奖励,那么生二胎的时候能否再次享受?宋女士生二胎期间因为多休了30天生育奖励假而被单位解雇。尽管劳动仲裁结果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宋女士违约金,但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今日(3月7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支持宋女士向公司索赔。
公司认为员工二胎不享受奖励假
宋女士案发前就职于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四海公司)。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半后,2017年6月,宋女士怀孕(二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宋女士休产假98天。
四海公司说,2018年5月23日产假期满,宋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上班,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又休假9天,并未递交任何请假单。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7天以上,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6月1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宋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仲裁。2018年9月14日,仲裁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宋女士违约金21000元。四海公司起诉。
该公司的起诉理由是,依据 2018年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产假应为98天,公司认为,二胎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30天假期,所以拒绝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企业女职工产假均可享受奖励假
庭审中,宋女士表示,她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应享有128天产检,不存在旷工。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女职工二胎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及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宋女士生育二胎,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产假期间,四海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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