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入职一家公司后,为能在一年劳动合同期内留下好印象续签合同,不仅工作卖力,每天比同事们早到公司。下班后也经常主动推迟至少半小时继续工作。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表扬。
但是,3个月前,当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却坚持让我离职。我气不过遂以自己的加班记录为凭据,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了。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专家回复:你虽有加班工作的事实,但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加班,因此无权索要加班工资。一方面,你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加班的构成要件。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间要件、工作要件和单位需要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你提前或推迟下班,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但并非是公司所要求。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公司否认你的行为属于加班,你的加班记录只是单方行为,故不能证明你的所作所为是公司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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